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现住庐江县庐城镇凤凰城小区6-303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庐江县**镇**足道店消费后,将员工张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090元。案发后,庐江县公安局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自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2、证人吴琴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友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735299****。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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