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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许国才,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荣成市**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庄**村**号)。2013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荣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10日因吸毒被荣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国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许国才步行至荣成市**镇**村,推窗进入闫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二百余元。

2、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许国才步行至荣成市**镇**村,推窗进入江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价值人民币666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651.6元的黄金手链一条,所盗现金及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4411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国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才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国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许国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国才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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