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惠来县**镇**管理区新乡**巷*号,因盗窃涉嫌,于2019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6月11日、6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先后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广场**栋***房的珠海市**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集体宿舍,以撬门入屋,分别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90元、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元、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博宇华SOP-NI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唐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3.抓获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5.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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