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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95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乡**组。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路*号楼楼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用螺丝刀撬开车锁,将被害人许某乙放在此处的速卡迪牌SK110型摩托车一台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涉案摩托车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实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许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一组、提取证据经过一份;3.证人刘某某证言;4. 被害人许某乙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7.辨认笔录一份; 8.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4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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