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3月7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西大郊村内,窃走被害人郝某某停放的一辆加装车篷的大安牌电动三轮车。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和车篷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电动三轮车及车篷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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