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四里**号。因盗窃,于2020年5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农场一空心砖房内,盗走被害人洪某某的一台充油式小型潜水电泵(无法估价)。
2、2019年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农场厨房内,盗走被害人洪某某的一台“海尔”牌施特劳斯HSNF-300B1(F)净水机(无法估价)。
3、2020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农场的简易活动房内,盗走被害人洪某某的一张铁床(无法估价)。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四里**号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并扣押上述全部赃物归还被害人洪某某。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
2.书证: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归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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