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繁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六次到繁昌县荻港镇境内实施盗窃,经鉴定,涉案财物的价格为人民币6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荻港汽渡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修理店内二个小水泵盗走;2020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许某某再次将吴某某修理店内的一个电动机(重50余斤)、100余斤废铁盗走。后许某某将盗窃的物品变卖,非法获利250余元。
2、2020年4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荻港汽渡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货车修理店内一个汽车配件盗走;一两天之后的一个凌晨,许某某再次将黄某某家货车修理店内一个汽车配件盗走。后许某某将盗窃的物品变卖,非法获利140余元。
3、2020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荻港镇政府附近,将被害人盛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上的四个千斤顶盗走。后许某某将盗窃的物品变卖,非法获利80余元。
4、2020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将荻蒲公司放置在荻港镇凤凰花园小区旁一院墙内的一个震动泵电机盗走。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部分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盛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2.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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