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村**组**号,2001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从其在未央区团结村的租住处步行至郑家寺村,从郑家寺村最西边巷子进村,走到由南向北第二个巷子内一居民楼下,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男,1995年出生)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趁四周无人,该许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电动三轮车上的马蹄锁剪断,接通电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电动三轮车骑至西安市莲湖区土门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车男子。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5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截图;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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