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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凌海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由凌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得知同村的艾某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独自跨越东墙潜入位于凌海市***乡****村***号艾某某的院中,并拉开西屋窗户潜入屋内进行盗窃,陆续往返盗窃多次,共盗取艾某某住宅内的一个电子挂钟,一张方桌,四个圆凳,六床被子,六个褥子,三个毛毯,四个枕头,一个茶缸,一杆秤,一个菜板,两把菜刀以及19个碗、盆、盘子,而后逃离现场。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追缴,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笔录、现场照片;4.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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