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40号
被告人许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乡**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伟某某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本市塘厦镇文明街55号东莞市精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口的红色起亚索兰托小轿车(价值106150元)盗走,后许某某将伟某某红色起亚索兰托小轿车抵押贷款40000元给吕某某、龙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除去贷款手续费、保险等费用共获得29600元,其中10000元通过转账至何某某银行卡后,许某某又谎称上述10000元系因自己的支付宝无法使用让朋友转账至何某某的银行卡,后让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许某某自己的微信账号内。破案后,涉案车辆被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认定表,物证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一宗。
3、移送光盘五张。
4、量刑建议一份。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