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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北**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的“****超市”,用手钳将防盗窗破坏后进入该超市,将超市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600余元纸币、柜台下装有半桶硬币的塑料桶及一盒芙蓉王牌香烟、一盒玉溪牌香烟和四盒黄金叶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97.976元。。2、2020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被害人万某某家的“*****站”内,将农资站柜台上的保险柜盗走。后将所盗保险柜破坏,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将保险柜内存放的存折、银行卡、及欠条丢弃。经鉴定,被盗惠尔特牌保险柜价值人民币210元。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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