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102198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至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区,采用乘隙盗窃的方式先后窃得笔记本电脑、苹果无线耳机、移动硬盘、优盘、瑞士军刀,价值共计人民币3106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至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楼西侧第一间办公室,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联想ThinkPadT470P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三楼采购部办公室,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苹果AirPods2无线耳机一副。经鉴定,该苹果AirPods2无线耳机价值人民币726元。
3.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丹阳荣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二楼东侧办公室,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希捷牌移动硬盘、优盘、瑞士军刀。经鉴定,该希捷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280元。
被告人许某某因一般违法事由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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