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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文盲,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1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街道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区**幢**楼洗衣店,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店内柜台上的价值人民币750元的玫瑰金oppoR9手机一只。

2、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公寓**座**楼**号房间,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于床头的价值人民币280元的华为手机一只、钱包一只及现金人民币200元。

3、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店内桌上的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现被盗苹果6plus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在义乌市**公园靠**路一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强制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潇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义乌市**路**号**单元**室,联系方式为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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