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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银白色小货车在巧家县蒙姑镇**村**隧道施工工地上及蒙姑镇**村**桥施工工地上盗窃工地上的槽钢、方钢以及角钢等钢材。经鉴定,许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727.00元。盗窃物品已归还失盗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作案工具小货车(车牌号为云A****)一辆现暂存放于巧家县公安局蒙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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