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委会**村**巷**号。于2020年3月2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吧时,想起此前与酒吧保安有过争执,便产生到酒吧盗窃的念头。被告人许某某于是趁疫情期间酒吧停业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锁匙尝试打开酒吧后门门锁,结果门锁被打开。被告人许某某进入酒吧,在酒吧DJ台上盗走两台多媒体播放机和一台混音台,并将盗得的物品藏匿于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出租屋。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盗于是报案。民警经侦查,于同月3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起获被告人许某某作案时所穿的一件绿色男装外套、一对黑色布鞋和作案用的一串钥匙。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后供认了上述盗窃事实,并带民警到藏赃出租屋内起获被盗窃的音响设备。经鉴定,上述被盗的DJ调音台价值人民币14080元/台,多媒体播放机价值人民币13840元/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1760元。同年5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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