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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8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16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谷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爱酷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51元。案发后民警将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4月7日,民警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4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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