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6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肥东县经开区重庆御临建设工地院墙外电动车充电处,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停放此的一辆蓝黑色“金彭”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73元。当日许某某将车辆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收款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