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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镇栗某某等人生活居住的**化妆品店内,窃取内裤四条。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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