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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7********,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行政村**村**号,住菏泽牡丹区**办事处**社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村东头,被告人许某某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南北路路边的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主驾驶车门撬开,窃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苏牌香烟四盒。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民警在许某某家中依法扣押该笔记本电脑。

2019年11月6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村,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村后街东头南侧的一辆白色别克汽车的主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胸包一个,包内有博士牌测距仪一台。

2019年12月3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社区,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社区西堂街中间路西处的一辆鲁**北京现代汽车的主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有1200元左右现金和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170元。后许某某到佃户屯社区半道街路北胡同,用砖头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路东位置的一辆鲁**帝豪牌汽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188元。

2019年12月9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村,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纬四路三星超市东侧一胡同中间位置的一辆鲁**东风日产轩逸汽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斜挎包一个,包内有500多元现金和驾驶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264元。

2019年12月9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村,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村前街庙对面路边的一辆鲁**启辰牌汽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有500多元现金、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175元。

2019年12月9日凌晨,在菏泽市开发区**办事处**村,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村后街西头路边南侧的一辆**东风日产牌汽车的主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钱包一个,钱包内有50元左右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196元。

2019年10月3日凌晨,在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村,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村后街东十字路口西的一辆**牌雪佛兰牌汽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啄木鸟牌公文包、手包各一个、U盘一个。经鉴定,啄木鸟牌公文包价值人民100元、啄木鸟牌手包价值人民币132元、U盘价值人民币89元。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155元。民警在许某某家中依法扣押上述物品。

2019年12月7日凌晨,在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村,被告人许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村东南北街北侧垃圾桶处的一辆**荣威牌汽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包一个和U盘一个,笔记本电脑包中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0元、U盘价值人民币46元。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280元。民警在许某某家中依法扣押上述物品。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丁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陈述;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证言;6.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十一张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  爽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本案的全部证据和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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