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村**巷**号**房,用手机登录被害人罗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以秘密窃取手段,从被害人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盗转人民币4503.97元。直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未退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锦文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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