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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2,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8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6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趁夜深,窜到**县**镇**路****院内原办公楼改装成的宿舍二楼,在楼道上,通过窗户看见***室内有一女子疑似熟睡在床上,许某某推开没有关严的***室房门,悄悄进入室内行窃,翻找室内物件,未找到值钱的东西,退出该室,站在通道约2分钟后又再次进入该室,在对一袋子进行摸索翻找时,被租住在该室外出归来的男子当场抓住,与原先熟悉的女子共同将许某某控制后报警,之后许某某被传唤到城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农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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