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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二次来到受害人陆某某位于桂平市**镇**村**屯**号的家中,并将陆某某放在房间床头席子下面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许某某已将3000元退还给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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