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经过庐江县庐城镇安德利广场人行道处,发现此处停放的一辆电瓶车钥匙未拔,后将该电瓶车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电瓶车现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笔录:许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被盗物品现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 陈孟媛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68560****。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