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和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卫辉市**有限公司等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份至2019年7月13日,在新乡市**路与107国道十字东**米路**,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崔某甲(另案处理),三次使用崔某甲偷配的油箱盖钥匙盗取崔某甲驾驶的被害单位卫辉市**有限公司的豫GE****(挂车牌照豫G****挂)货车油箱内柴油,被盗柴油价值380余元。
二、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伙同被害单位新乡市**工程处司机刘某某、郑某某、文某某、田某某、秦某甲、时某某、崔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牧野区**街与**交叉口的“**站”等处新乡市**工程的工地,分别利用刘某某等人保管车辆上的钥匙盗取其驾驶被害单位工程车辆油箱内柴油,被告人许某某参与窃取共计200余次,盗取柴油价值共计约94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抽油泵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秦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陈述意见;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笔录;7.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苗某某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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