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区**幢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叶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斯巴鲁汽车,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2.2020年12月2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任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比亚迪轿车,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20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苑小区,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雪佛兰轿车,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900余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共计盗窃3次,合计窃得人民币2400余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任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辨认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检察官助理 钟亚倩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卷;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