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9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施某某律师、王某某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镇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价值人民币1830元的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等财物。案发后,价值人民币350元的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对面绿化带附近,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东方DF125T-8型二轮摩托车1辆。

2.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弄**村**号,采用翻窗等手段入室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家中台式电脑、煤气灶、煤气瓶等物品。

3.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楼下,乘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50元的香港皇仕电动三轮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又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弄**村**号,入户盗窃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票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6.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