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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许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至贾汪区*甲小区、*乙小区、*丙小区、*丁小区等地,剪掉他人放置的旧衣物回收箱上的锁后,盗窃箱内旧衣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贾汪区*甲小区,盗窃张某某放置在该小区内2号楼东侧旧衣物回收箱内旧衣物。

2.2019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贾汪区*乙小区,盗窃张某某放置在该小区内8号楼和9号楼之间东侧花坛拐角处旧衣物回收箱内旧衣物。

3.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贾汪区*甲小区,盗窃张某某放置在该小区内2号楼东侧旧衣物回收箱内旧衣物。

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至贾汪区*丙小区,盗窃曹某某放置在该小区内11号楼东侧旧衣物回收箱内旧衣物。

5.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至贾汪区*丁小区,正在盗窃张某某放置在该小区内广场旁旧衣物回收箱内旧衣物时,被张杰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网上追逃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小区监控录像、跟拍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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