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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64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5********,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外电动车停放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7元。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052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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