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5********,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村**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外电动车停放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7元。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052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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