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小学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2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许某某在许河乡老西村西头堤下边蔬菜大棚种植基地里面的二层楼一楼最东边的房间里偷了三捆黑色电缆线,后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410元。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许某某又去许河乡老西村西头堤下边蔬菜大棚种植基地里面的二层楼,在一楼最东边的房间里,被告人许某某把一个封闭的木箱撬开,发现里面是个绿色的水泵,被告人许某某把该水泵扛走,后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200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许某某再次去许河乡老西村西头堤下边蔬菜大棚种植基地里面的二层楼,在一楼最东边那个房间里,被告人许某某盗走了一台农药残留速测仪(含热敏条码打印机),一台千里豹牌气泵、一台海特牌电焊机、一个电锤、100米红色国标电线、100米蓝色国标电线。后经物价鉴定,农药残留速测仪(含热敏条码打印机)价值为7440元;200米国标电线价值为342元;海特牌电焊机价值为409.5元;电锤价值为273元;千里豹牌气泵价值为348.7元,合计8813.2元。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不详,在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老西村村西头蔡某某开的兰河大酒店,被告人许某某撬窗而入,在饭店柜台上盗走4瓶西风牌白酒,40度老村长白酒20瓶,42度老村长白酒11瓶,然后又从窗口溜走,被盗期间蔡秋丽开的兰河大酒店饭店大门一直都是上锁的。后经物价鉴定,4瓶西风牌白酒无法鉴定,40度老村长白酒20瓶,42度老村长白酒11瓶,价值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前科证明、扣押清单;2.被害人赵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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