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至宁波市东钱湖镇俞塘加油站后面茶山上,通过溜门进入其中的两间小屋,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堆放的铁丝网10捆100张,后将其中70多张卖给一个收废铁的人,获赃款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谅解书等;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戴云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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