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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务农。1998年1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博山区**镇**村,盗窃张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路边的宗申牌ZS150ZH-16型摩托车一辆。2017年10月12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晓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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