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广东*****(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区居民房水污分流工程的多个施工工地上的材料多次被盗。现已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的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社区**巷**号附近一废品站向钟某某借一辆电动三轮车后,骑该电动三轮车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担水北**巷**号附近,盗走工地钢管若干,后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至上述废品站销赃,获利100余元。
2、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着向钟某某借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巷**号附近,盗走工地钢管若干,后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至上述废品站销赃,获利100余元。
3、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着向钟某某借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巷**号附近,盗走工地钢管若干,后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至上述废品站销赃,获利100余元。
4、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着向钟某某借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中路西**巷*号附近,盗走工地钢管若干,后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至上述废品站销赃,获利100余元。
5、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着向钟某某借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路*号附近,盗走工地钢管若干,后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至上述废品站销赃,获利150余元。同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民警在许某某带领下在该废品站查获赃物46条钢管、5片钢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99.25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