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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村**栋**。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1992年11月5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25日经多次减刑后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组,趁被害人吴某某出门之际,闯空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用力挤开卧室门将其放在家中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有1600余元现金)和一台“vivo”牌plusX9(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8元)盗走,逃离现场后以400元价格将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视频截图,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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