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镇***村南**排***号,住滦州市新城****小区*栋**单元***号。2004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19日因盗窃被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1月2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1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滦南县倴城镇“汤火功夫麻辣烫”门口,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用镊子从其左侧上衣外兜窃走OPPO手机一部,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2020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在滦州市古马镇集市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从其左侧上衣外兜窃走VIVO手机一部,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作案两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部分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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