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在芗城区**路**店旁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芗城*****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37元),后将该车骑到龙海市程溪镇一路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销赃人员“阿凯”。
2、2019年10月23日深夜,被告人许某某在芗城区**路**旁边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龙文*****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17元),后将该车骑到龙海市程溪镇一路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销赃人员“阿凯”。
3、2019年10月24日深夜,被告人许某某在芗城区**广场**边盗窃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无牌黑色东天牌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后将该车骑到龙海市程溪镇一路边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销赃人员“阿凯”。
4、2019年10月25日深夜,被告人许某某在芗城区**小区**幢楼下**单元与**单元之间,盗窃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台江*****的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77元),后将该车骑到龙海市程溪镇一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销赃人员“阿凯”。
5、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市场东门**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该处的一部车牌号:长泰*****的黑色日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1元)。该车被起获并归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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