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47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6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2日7时30分许,在本市碑林区西北工业大学东门早市,被告人许某某欲摆摊卖桃时见路旁被害人程某某的蓝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价值3440元)无人看管且未上锁,便将该车盗走,转移至友谊西路过街天桥下藏匿。在返回早市后被群众认出,后被扭送公安机关。被盗车辆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6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盗窃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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