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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租住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因盗窃罪2002年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11年7月5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诈骗罪2012年9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罪2014年7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因盗窃罪2017年6月1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2018年7月2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2019年7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4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大街*****东门对面人行道沿处,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大街*****东门北边路东人行道沿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大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1元)盗走。

  3、2020年4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大街*****对面人行道牙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4元)盗走。

  4、2020年5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大道**桥路北人行道沿处,将被害人史某某的一辆蓝黑色王野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搜查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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