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街**号**排**室,无职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4月6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2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早8时许,在镇赉县**市场**市,将吕某某装有两只黄色马犬小狗的粉色狗笼子盗走,经物价鉴定,两只马犬价值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缴,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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