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5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街**社区。有前科:2008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9日因盗窃罪被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 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2月14日因盗窃罪被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2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丰镇市旧城区**商厦**药店门口盗窃丁某某的一辆紫红色**电动车,并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到大同市新荣区营子沟附近一过路人,被盗电动车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900元。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丰镇市旧城区**商厦电影院对面巷内盗窃郭某某一辆绿色**电动车,并将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出售到大同市古店城边的路人,被盗电动车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313元。
3.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丰镇市旧城区**商厦**药店门口盗窃梁某某一辆红色**电动车,并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到新荣区路边的行人,被盗电动车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600元。
4.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丰镇市旧城区**商厦**手机专卖店附近巷内盗窃屈某某一辆玫瑰金**电动车,并将电动车以300 元的价格出售到大同市碳素石附近一个开拉牲口车的人,被盗电动车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540元。
5.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丰镇市旧城区**商厦电影院对面巷内**手机店附近盗窃雷某某一辆红色**电动车时被丰镇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电动车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975元,现已退还被害人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报案材料、大同市云冈区白洞街道办事处证明、购车发票、处警情况说明 、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证明;
2.被害人陈述:丁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许某某分别对实施盗窃电动车的惠丰堂药店附近,华大商场电影院对面巷内的地点进行的辩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许某某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在**广场附近盗窃电动车,盗窃既遂4起,未遂1起,盗窃总价格为6328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零散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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