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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凌晨,许某某盗走唐某某家羊圈内3只波尔山羊,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山羊在2019年12月8日的总价格为2732元。

2、2019年12月22日4时许,许某某盗走李某甲家羊圈内3只普通山羊,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山羊在2019年12月22日的总价格为2045元。

3、2020年1月19日3时许,许某某盗走马某某家羊圈内1只波尔山羊,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山羊在2020年1月19日的总价格为1647元。同年3月31日23时许,许某某盗走马某某家羊圈内1只波尔山羊,后以山羊750元,加运费共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山羊在2020年3月31日的总价格为1550元。同年4月6日21时许,许某某盗走马某某家羊圈内5只波尔山羊,后以275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山羊在2020年4月6日的总价格为3910元。

4、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许某某盗走李某乙的3只山羊,其中波尔山羊2只、普通山羊1只,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山羊在2020年4月10日的总价格为2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资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

检察官助理:陈露林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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