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东街5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许某某与徐某某因用工工资产生纠纷,邀约黄某某等人,私自将李某某租住给徐某某在昭阳区汇通大厦802号房屋内的一套红木家具、三张办公椅、两台电脑、一套茶台茶具等物品搬走,经鉴定价格5万5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检察官助理:李艳婷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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