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乡**村**号,租住于会昌县**镇**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来到会昌县**镇北门原县政府一工地内的活动板房外,发现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白色踏板摩托车,见附近无人,便上前用该车钥匙启动摩托车并驾离现场,后停放在自己租住的出租房楼下,供自己日常使用。2020年8月8日早上六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向会昌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一辆摩托车被盗。
2020年9月7日,会昌县公安局民警在会昌县**镇**自助餐店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追回被盗摩托车及其钥匙。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420元。2020年9月22日,会昌县公安局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于2014年10月2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福平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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