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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9********,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户籍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8日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从自贡市区坐车到大安区**镇。在牛佛镇金通农贸市场蔬菜交易区,许某某看见被害人陈某甲上衣右侧荷包内有现金,便用右手将陈某某荷包内的1228元现金和水卡一张扒走,后离开市场。2020年12月7日,许某某被抓获,并退回盗得的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通农贸市场案发时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集市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徐媛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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