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8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肥东县**坊**乡**道**庄段,将正在施工的店白路路边的路灯杆用扳手分解后装在自己的三轮车上,后被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牌坊警务站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为4盏路灯灯头、8只路灯支架,后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路灯灯头及路灯支架共计价值为3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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