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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营子。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前往巴林左旗林东镇汽车站东侧交通旅社二楼,趁被害人刘某某上厕所之际,进入刘某某租住的215房间,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床上的绿色帆布腰包偷走后离开。被告人许某某将腰包内全部现金共10000元人民币取出后把绿色腰包丢弃于路边树丛中,并于当日将大部分现金挥霍,剩余301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伟

检察官助理:李文东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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