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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07号

被告人许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电信店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把铝制梯子(价值不详)盗走。当日13时30分许,许某某去至**镇**社区**商铺**号废品收购站内将被害人卢某某的一把铝制梯子(价值不详)盗走。后许某某将上述两架梯子销赃。卢某某查看监控录像,确定许某某盗走其梯子,后在现场附近将许某某抓获并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带领许某某缴回被盗的梯子,并发还被害人。当日,许某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3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大排档门前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摆放在店门前的煤气瓶一个(价值63元)和煤气灶一个(价值96元)盗走,后将上述物品拿到**社区**路**店销赃,得赃款20元。破案后,起回被盗物品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三、2013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大排档门前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摆放在店门前的木桌一张(价值168元)盗走,后将木桌拿到**社区**路**店销赃,得赃款10元。破案后,起回被盗物品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四、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网吧,见被害人向某某坐在该座位上睡觉,且手机放在桌面,许某某即上前扒走向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540.60元)。2020年6月2日19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区**快递公司门前将许某某抓获,缴回被盗手机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28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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