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2013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南师范大学的篮球场内,趁被害人索某某在球场上打球之机,将索某某放在球场边座位处的苹果X型手机1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盗走。次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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