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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 1991 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24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 年9 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 月1 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2 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编造“张某某(某甲)”为虚假投资人,以建设冷库为手段,骗取柴某某现金80655 元、范某某现金203360元、范某甲现金52500 元、杨某某现金44300 元、范某乙现金36000 元,共计416815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时某甲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范某甲等人的陈述证实了被骗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对其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证实了讯问被告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杰

陈志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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