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解放东路一号老花园饭店西门附近,以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小牛牌两轮踏板电动车及红色电动车防护帽一个。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9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及电动车防护帽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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