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苑**幢**室(户籍在镇江新区**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束兴辉、被害单位镇江**船厂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趁无人之机,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镇江**船厂管道工程车间,使用电动车搬运等手段,在该车间窃得2个PN25-DN40型直通截止阀、1个PN10-DN100型直通截止阀、1个PN25-DN25型直通截止阀、3个PN25-DN50型直通截止阀、2个DN 20型油滤器。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8829元人民币。
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将5个被盗阀门丢弃在镇江**船厂水泵房附近,后被船厂员工发现,2019年12月11日其向船厂主动归还了剩余2个阀门和2个油滤器,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阀门及油滤器等物证;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周某某、谌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检察官助理:朱楚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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